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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理论探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24-06-2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则存在败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颇为常见。诉讼时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截至2021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诉讼时效”(关键词),检索到民事裁判文书2302987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750件,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7844件。

本文旨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与理论进行归纳和介绍,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中心,细化相关裁判规则,希望通过对中国判例的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及排除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权利人、已登记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4.请求支付存款本息;5.请求兑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的本息;6.请求支付因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7.其他依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

2.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

2.当事人对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资格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合同,依照民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能够确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间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合同解除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7.返还不当得利请求的期限,从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另一方知道之日起计算。

8.管理人请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或者补偿无偿管理造成的损失的,从无偿管理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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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管理不当、无理造成损失的人请求赔偿的,赔偿金额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0.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后,上述机关作出不立案、撤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诉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刑事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胜诉权的丧失,但胜诉权本身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效果是形成权的消灭。

3、期限和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一般比诉讼时效期间长,且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诉讼时效期间则保持不变。

4.适用的主动性不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说明诉讼时效。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用要点1:

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的日期,作为最后一笔债务偿还期限的届满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案件:宁安市供销综合百货大楼与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民诉初字第70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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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约定租赁期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但该约定是对租赁期限在计算租金时的一种界定,且案中的租金支付义务系因同一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了每年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对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案中的租赁合同虽然约定租金应提前半年支付,但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双方均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方可视为债务的完全履行。因此,原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债务履行期最后一期届满之日,并无错误,本院予以支持。

实用要点2:

债务转移前已过诉讼时效的,不因转移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案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民诉初15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债务转让公告或者通知,且有追收内容的,该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债权人刊登有追收内容的转让公告时,债务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在转让前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在随后的转让过程中刊登有追收内容的公告,不发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力。 前文所述,农业银行六安支行在案涉债务转移前在《安徽经济报》刊登的追债公告,并未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实用要点3:

案件主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与海东市海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民诉初字第18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1、关于平安司法局的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二审判决认定平安司法局应承担本案《抵押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并未认定平安司法局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主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平安司法局关于其承担超过保证期间的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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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要点4:

虽然该诉讼尚未得到法院的实质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了合同权利,从而中断了诉讼时效。

案件:山东博斯腾酒精有限公司与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

案件号:[(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终2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燃气供用合同》及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公司)履行《燃气供用合同》项下义务的最迟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22日,山东博斯腾酒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腾公司)依据《燃气供用合同》向盈德公司主张权利并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时,尚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虽然该诉讼并未得到法院的实体处理,但足以说明博斯腾公司已向英德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燃气供用合同》的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计算。

实用要点5: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债务存在,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云浮市恒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确认纠纷

案号:【(2021)最高民诉初字第12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一、二审中,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就煤炭购销相关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购煤炭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及付款、质量标准、交付、验收等具体事项达成口头协议。在再审申请中,未提供新的证据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亨达利公司确认债务2074508.77元及利息的请求均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鉴于尚无足够证据证明亨达利公司主张的债务存在,审查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已无意义,本院不再审查。

概括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形成了许多可供借鉴的裁判规则。第一,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作为最后一笔债务清偿期届满日计算诉讼时效。第二,如果在债务转移前诉讼时效已过,不会因转移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第三,如果案涉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其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虽然该诉讼尚未得到法院的实质处理,但足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五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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