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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迎接中央巡视组、国家环保部对我区环保督察工作,尽快对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完善手续,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贯彻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及区政府有关领导要求,7月 31日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违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完善工作,对达不到环保要求逾期无法完成手续完善的一律按照“散乱污”标准要求进行“两断三清”予以取缔。
一、环评办理条件
区里专门成立5个排查分类工作组,严细甄别摸排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环评审批条件,经甄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将予以办理环评手续: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有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的立项批复);
2、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由所在镇办出具项目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
3、符合淄博产业政策(不在淄博市环评负面清单内)
4、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登记表项目不少于50米,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不少于1000米,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不少于500米,其他项目符合环评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
5、建城区范围之内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从严审批。
6、企业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厂区管理规范。
二、环评手续办理工作安排及流程
办理时间:7月1日-30日
办理地点:材料准备阶段在企业所在镇办集中办理;材料齐全后在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环保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
(一)上报名单。各镇办对辖区所有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符合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予以初步筛选,经排查分类工作组甄别后,确定上报名单,由排查分类工作组组长和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盖章后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
(二)初步核定。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的名单,由区政府办公室同步发至区发改局和淄川环保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经区发改局审核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当日内以书面函的形式告知淄川环保分局。
(三)现场勘查。根据发改局符合产业政策的回函以及企业项目有关材料,由淄川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镇办按照相关简易审批程序办理。
(四)完善手续。根据现场调查勘查情况,对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分类予以完善手续。
1、符合环评登记表备案的,由企业自行在环保局网站上当日内完成备案;
2、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保报告,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同时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
3、因企业拒绝整改、逾期未报送环评报告、未接受处罚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手续,纳入“散乱污”违规项目依法进行综合整治。
(五)办理流程。由镇办安排专人带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立项证明、镇办(开发区)政府审查意见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罚款证明等申报材料→报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环保工作人员受理后,审核环评文件,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最后通过审批,建设单位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三个月内不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必须立即停产。
淄博市环评负面清单
根据《关于下发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评负面清单、“先批后审”项目目录的通知》(淄环函[2015]138号),本环评负面清单中的新建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环评批复,涉及的现存项目除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外,一律不予环评批复。
1、石灰石矿山及石灰石加工项目
2、焦宝石等耐火材料项目
3、粘土砖项目(含实心和空心砖)、粘土瓦项目
4、建成区直燃煤锅炉、建成区外20t/h以下直燃煤锅炉
5、主城区大外环以内新建一切化工、建材项目(除汇丰石化改造提升外)
6、齐鲁化工区“一区四园”以外新建化工项目(除东岳集团、汇丰石化、宏信化工等少数标杆式企业改造提升外)
7、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以外新建涉一类重金属项目
8、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的核心区及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9、新建一段式及两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不含企业自身等量或减量替代项目)
10、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
11、新建产生高盐或高浓度有机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气或异味的化工项目
12、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3、钢铁冶炼及炼焦项目
14、铸造项目
15、电解铝项目
16、铅冶炼项目
17、含焙烧工艺的新建炭素项目
18、稀土冶炼分离加工项目
19、水泥项目(含粉磨站)。
20、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21、建陶生产线(不含搬迁及升级改造项目)
22、水玻璃(泡花碱)项目
23、熔块及色釉料项目
24、白酒生产线
25、酒精生产线
26、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27、其他不符合淄博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
“散乱污”治理,给你一个权威解答
近日,我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期,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周村环保分局局长张秘。
记者:我区“散乱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张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本次“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不符合市及区整体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行业或区域专项规划的;2.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属淘汰类的;3.应当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安全、工商、质检等手续而未办理或不完善的;4.超过行政审批范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5.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配套、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6.位于“禁燃区”内,存在直燃煤设施或其他污染物排放影响环境的;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8.被环保部强化督察组或省环保督察组定义为“散乱污”企业的。
记者:“散乱污”企业分类标准和完成时限分别是什么?
张秘:我区按照关停取缔类、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搬迁改造类4个类别进行整治:
1.关停取缔类。(1)《周村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周政办字〔2017〕52号)文件所列的“散乱污”企业。(2)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不符合先进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的“散乱污”企业。(3)违法用地、违规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4)各类手续不完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5)不符合规划布局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6)有环保手续,但批建不符且不符合规划布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保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企业。此类于6月30日前完成关停取缔。
2.限期完善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后能够达标排放,不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后能够消除隐患,仅存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形的企业。此类将于7月31日前完成各类手续的完善,各类手续完善后,经区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正常生产。
3.治理提升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此类将于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提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经区里验收同意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4.搬迁改造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由于布局分散、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企业。此类将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搬迁改造,按照先关停、再入园的原则,依法实施搬迁改造。
记者:目前我区治理“散乱污”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张秘:根据各镇办最新统计,我区“散乱污”企业共计3124家,截至7月2日,完成整治1820家。其中,关停取缔类929家,完成整治929家;限期完善类2054家,完成整治761家;治理提升类93家,完成整治86家;搬迁改造类48家,完成整治44家。
记者:针对企业比较关心的环评批复问题,环保部门推出了哪些工作举措?
张秘:针对环评批复办理问题,我局一是特事特办,单独成立咨询服务窗口面对面服务,同时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所有材料均可通过网上提报,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在网上进行备案登记,迅速缓解压力,近期,我局将联系第三方网络机构,设立环评审批公众号,将办理环评的依据、流程、案例参考全部分类上传,企业、群众通过扫一扫就可网上查阅,将极大方便群众咨询。二是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各级审批审查意见压缩,取消了所有无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将原先项目周边四邻及村居签字意见全部取消,提高审批效率。对区重点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上门服务。三是为帮扶企业提升改造,我局将积极联系企业,针对不同企业提出环保治理方案,引导企业参照标杆企业治理要求,进行标准化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帮扶实现企业环保规范化治理。
人民日报评“散乱污”治理:要做到“堵疏结合”政府一方面必须对企业环境违法零容忍,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找出路,做到堵疏结合。
环保部门的意见:
1):治理无望,不合产政、规划,选址不合理.,企业治理措施不到位的(又不治理的),按国家、环保部的要求严厉处查、严处环保违法,
2)对发展前景好、污染不严重的企业,按照严格标准、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了通过整治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完善环保手续的办法。有关整治标准已下发到各镇街,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达到标准后,给企业完善环保手续。
小知识: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