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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王翰灵出席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国际法学会主办,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学术报告会并发表演讲,他表示,从国际法层面看,日本有义务保证发生核事故后,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国家、对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然而,日本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排放大量核污水,在法律上是不能免责的。国际社会应该阻止日本大量排污,对日本的相关个人和企业进行制裁,比如对东京电力公司这样的企业进行制裁。
主要发言整理如下:
日本核污水排放和新冠病毒溯源一样,都涉及科学问题,需要国际科学界进行研究,一起来研判。
日本排放核污水是合法的吗?有没有危害?目前听到两方面声音,一方面日本声称核污水是安全的,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在官方推特上发文宣布对“日本宣布决定如何处理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中储存的核废水”的声明表示欢迎。他在声明中甚至没有用“核废水”或“核污水”这样的专业术语,而只说“水” ,即日本要排放的只是大量的水,这显然是故意淡化日本核污水排放的危害。格罗西还说,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准备好为监测和审查该计划的安全和透明执行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这份声明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他本人自己的意见,并不代表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总干事发表声明不可以作为日本核污水是否合法的直接依据,而应该由各国科学家组成的技术团队经过调查、研究决定。
▲这是4月13日拍摄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新华社/共同社
另外一方面,日本核事故后排放的核污水和其他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是不是同样性质的?日本福岛核事故是最高级别的核事故,其污染水来自于流经熔融损毁反应堆堆芯的冷却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含有大量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核素,它跟正常核电站运作时为了冷却或者其他目的排放的废水在成分和污染量上有所不同,所以在名称上此次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应该和其他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区别开。况且日本没有完全披露和提供充分的信息,而是故意隐瞒一些信息,轻描淡写,不提及可能对全人类产生永久损害的因素。根据国际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不能以科学界没有发现有关危害而不采取措施,在科学界还不能确定核污水能够对海洋环境和全人类造成多大损害之前,日本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而不应排放。在这一点上,这不是科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一方面日本作为使用核电的国家,有义务保证核电站正常安全运行,即便是遇到地震这样不可抗因素,也有义务保证发生核事故后,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国家、对全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然而,日本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排放大量核污水,至于它的危害程度,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肯定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至于是不是像有些专家说的,1000多万年以后这个危害还是会存在,这是不确定性的,因为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更要采取预防的措施。
另一方面,日本在国际法上是否有可能免责?现在来看,这种责任是不可以免除的,因为日本还有其他选择,可以不排放到大海中,而且日本也无法证明核污水的排放是完全安全、达标的。
还应注意,现在很多媒体都引用1972年的《伦敦倾倒公约》,其明确全面禁止在海上倾倒核废料。“倾倒”是有严格定义的,指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有意在海上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的行为。从日本现有计划和一贯思维、做法来说,极不可能把100多万吨核污水运到海上,然后再倾倒,这样花费更高。所以大家在引用《伦敦倾倒公约》时要注意这个概念,日本的行为可能并不适用这个公约。
那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国际社会应该阻止日本大量排污,讨论制定一套统一的安全措施和办法,用司法手段向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或咨询意见请求。尽管咨询意见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日本可能不管用。从二战到2014年的捕鲸案,日本在遵守国际法方面有不良记录,因此想通过司法仲裁方式解决可能不管用。更管用的办法是对日本的相关个人和企业进行制裁,比如对东京电力公司这样的企业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