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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
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专项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2012年下半年,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据统计,全省共对469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占企业总数的10%,其中293家考核合格、57家基本合格、65家不合格;不合格企业中已撤回3家、拟撤回11家,其余已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考核情况表附后)。
一是考核工作逐步制度化。从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汇报情况看,各地均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将本地区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部分市州进一步完善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制度,逐步实现资质动态考核常态化。大部分市州建立了纵向考核制度,明确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企业的考核,充分调动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积极性;部分市州还建立了横向考核制度,协调组织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专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提高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效能,促进了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和联动作用。
二是考核重点逐步突出。随着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市州对资质动态考核工作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目标,进一步扩大了资质考核范围,突出了考核重点。通过采取专项工作与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相结合,日常工作与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了未进行安全认证的一级总承包企业、起重设备安装资质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动态考核工作,部分市州逐步启动了对外地入湘企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备案挂钩。
三是考核力度逐步加大。大部分市州按不少于本地区5%的比例开展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其中,9个市州的考核比例达到10%以上,株洲、湘潭、益阳、邵阳、张家界超过20%。部分市州考核工作动真格、讲实效,长沙市共考核24家企业,不达标企业16家,占考核总数的67%;湘潭共考核60家企业,不达标企业17家,拟撤回10家企业资质。
四是专项考核工作全面推进。大部分市州按照我厅要求开展了专项资质动态考核工作,通过专项考核,加大了对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考核力度,引导和促进一级总承包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认证工作,推进了企业实施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据统计,专项资质动态考核期间,全省共考核未认证一级总承包企业47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53家,考核结果均合格。
二、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市州仍未按我厅要求对辖区内50%的总承包三级企业和所有劳务企业进行动态考核,长沙市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本地区总数的5%;部分市州开展专项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不到位,甚至没有开展该项工作。少数市州只对考核情况做简单说明,无实质性内容,无法知晓考核的具体情况。个别市州不善于认真总结资质动态考核情况,出现汇总资料迟报、缓报甚至久催不报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边审批边考核原则。各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行为,针对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对资质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升级或增项。
二是坚持联动协调原则。各市州要注重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把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融入各主管部门工作范畴,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作用,确保资质动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同时,通过现场和市场对资质动态管理的联动作用,把企业在存在的问题一一纳入资质动态管理,如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认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确保资质真正实现动态化、常态管理。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考核原则。2013年,各地要在积极贯彻《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将资质动态考核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未通过安全生产认证的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上来,引导和促进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认证,大力清出一批不符合要求的起重设备安装和商品混凝土资质,全面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
四是坚持严肃处理原则。各地既要认真对待考核管理工作,也要对考核中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撤回资质;同时严肃查处企业挂靠、非法出让资质证书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五是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地要按照结合今年的监理专项整治工作,以监管信息平台为抓手,摸清本地区在建项目部及在建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底数,按照监督规范化要点要求督促监理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对关键岗位人员重复押证、配备履职不到位和监理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动态核查,督促监理企业配足项目监理人员,规范监理行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