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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同煤经电力字〔2014〕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团塔山循环经济园区内,拟在现有一期工程扩建端建设2×660兆瓦超临界直接空冷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2×2192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煤粉炉,燃用塔山矿原煤、中煤和煤泥混合形成的低热值煤,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工业用水为同煤集团生活污水处理分公司中水,配套建设封闭式输煤系统、条形封闭煤场,依托一期工程灰场、工业废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为腾出环境容量、改善大气质量,大同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的承诺》(同政发〔2014〕90号)承诺2014年底前大同市将完成矿区辰日玻璃厂、南郊区益华活性炭厂等8家企业关停,并对南郊区4个村7892户平房居民实施集中供热改造。你公司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上述措施作为本项目实施的配套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MGGH(管式气气加热器),不设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低低温电袋组合除尘器除尘,脱硫系统除尘效率按50%计,脱硫系统后增设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70%,综合除尘效率99.9875%。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一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表1中燃煤新建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封闭式输煤廊道和封闭煤场,灰库、石灰石粉卸料斗和粉仓等均设置除尘设施,煤仓间及各转载点采取多管冲击式除尘。改造一期工程煤场为全封闭煤场。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脱硫废水和含煤废水处理设施,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作灰场喷洒,含煤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输煤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排水、含油废水经分别处理后,与其他工业废水一起经工业废水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煤场喷洒、地面冲洗、洒水除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管网收集后,进入塔山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处理达标后用于园区绿化、洗煤厂补水等。厂内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油罐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依托的一期灰场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东厂界和西厂界分别安装隔声屏障,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3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用于水泥生产和建材辅料等。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一期现有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