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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税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作为经济学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外部性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范畴,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点研究对象。自马歇尔首先提出“外部经济”概念以来,外部性视角一直是经济学分析社会成本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环境税的理论基点。从最初庇古( pigou)提出的“庇古税”理论到科斯( h. coase)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外部性问题不仅不断引发经济理论的创新,而且在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外部性是马歇尔于1890 年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概念,而最先系统论述外部性理论的则是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其中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指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二)公共产品理论。
与外部性理论一样,公共产品理论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环境质量恶化的根源就在于环境产品的公共产品性,公共产品性一般表现为市场失灵或外部性。奥尔森(m.olson)1965 年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一个人可以消费它,它就不能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则该物品就是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竞争性(non-),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额外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获得的效用;二是具有非排他性(non-),即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产品时,不可能将他人排除再外,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正因为环境领域所具有的典型的“外部不经济”特征和“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压力下,市场主体既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没有受到社会严厉的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
二、法学依据
从法学理论研究环境税与经济学不同,它并不从经济发展规律入手,而是着重于环境税的权利义务研究。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不仅要考虑经济的有序性,还必须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所考虑。长期以来,人类社会一直的自我中心观念把所有价值观念都局限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关系范围内,而忽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类社会所有制度设计的初衷都是在调节社会关系即人与人关系之上,具体到法律理念和制度设计也是如此,并未对自然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放入法的基本理念与范畴之中。因此,从法学的角度看,环境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近几十年来,对于来自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加剧的严峻挑战,各国都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克服人类自身行为对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而其中一项特别重要的举措是,各国都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纳入到法治轨道,法律成为人类保护自然资源、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要的手段。各国先后引入了环境权的概念。所谓环境权即是指公民要求其所处环境具有基本生态功能的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二是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三是环境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晓环境资源生态状况的权利;四是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从制度层面上,环境税制度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同时具备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能促进经济主体不做制度禁止或限制并且最终不利于自己的行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激励机制有助于经济主体的行为自觉地与制度取向相一致,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环境税由于同时具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成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日益激化的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实现环境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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