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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协委员蒋平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建议新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社会的损失。
长期以来,在新疆环保领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于企业来讲,一旦发生索赔,数额将特别巨大,企业因污染而造成停工的损失,同时还要承担清除污染物质、恢复污染地原貌所需支付的费用,承担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污染环境的企业在巨额赔偿面前,有的确实无力赔偿;有的赔偿能力有限,若实施赔偿,其再生产的流动资金就难以维持,这是对企业、社会都不利的结果。
蒋平安提出,“应该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参考内容,作为环保评先创优重要审查内容之一,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绿色信贷参考内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基金存放在指定(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确定)帐户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该基金(申请使用规定另行制定):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企业无能力支付赔偿款项,或暂时无法追溯到责任单位。
蒋平安建议,确定在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应该对特定行业,在设立企业、项目设计、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批准设立,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