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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诚信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诚信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诚信从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基本义务
第一节 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
第五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合法合规要求: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诚信展业意识与行为习惯;
(二)自觉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注重知识和信息更新,及时了解相关制度和政策变化,减少因知识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第六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公平竞争要求:
(一)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勤勉尽责要求:
(一)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三)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
(四)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六)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第八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言行一致要求:
(一)开展业务活动时,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对自身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及过往业绩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二)不利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进行宣传,不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九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珍惜声誉要求:
(一)注重声誉资本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色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形象声誉;
(三)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投资者保护要求:
(一)依法依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有效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各项适当性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提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第十一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要求:
(一)机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监管部门、协会关于证券行业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廉洁从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和完善覆盖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制度,每年开展廉洁从业培训教育、专项检查,抓好各证券业务领域和经营活动中的廉洁风险防控;
(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管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协会工作人员与监管服务对象交往相关规定,自觉营造“亲”“清”交往关系;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或廉洁从业规定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围猎”的,应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第二节 对客户的义务
第十二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要求:
(一)秉承客户利益至上和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原则,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二)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形,包括经济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等利害关系,合理判断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信息保护要求:
(一)自觉树立保密意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履约践诺要求:
(一)坚守契约精神,对客户言而有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恪守服务质量、期限承诺,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第三节 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以下监管及自律管理活动:
(一)积极参与监管部门、协会发起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专题研讨、座谈交流、征求意见、舆情引导等活动;
(二)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市场关切,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六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向监管部门、协会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
第十七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调查,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妨碍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工作,自觉执行监管部门、协会作出的各类决定。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机构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机构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决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运营承担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在主要人事和业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诚信从业要求或者制定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措施和机制,明确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从业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机构应当将员工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从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环节建立与诚信状况相挂钩的考量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激励与约束。
证券经纪人、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建立与客户诚信状况相挂钩的服务管理机制。
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督促引导发行人、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客户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将相关工作情况留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诚信从业的相关规定,增强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
第二十三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牵头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考量范畴。
第二十五条协会建立证券行业诚信评估标准,对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开展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在开展入会、登记、备案、注册、业务创新安排等工作时,可根据诚信状况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者暂缓、不予办理;
(二)在遴选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将诚信状况纳入考量因素;
(三)根据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四)其他分类分层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协会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制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相关承诺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现场检查中将诚信从业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作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与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