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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1金融监管政策动态国际监管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更新柜台衍生品交易中央清算要求的信息库2014年10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柜台衍生品交易中央清算要求信息库的更新版本。该版本向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同辖区内清算要求的准确信息。通过提供此项信息,国际证监会组织希望在规则制定、督促参与者合规参加柜台衍生品市场交易等方面起到辅助作用。信息库针对逐个产品发布中央清算要求及相应的豁免规则。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4国际证监会组织就集体投资计划资产监管标准进行咨询2014年10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咨询文件,就集体投资计划资产监管标准进行咨询。该报告旨在集中投资经理、监管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的观点,对集体投资计划监管标准制定准则。监管者在保障集体投资计划资产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监管系统应当提供规则,以规制集体投资计划的形式和结构,并对客户资产进行隔离和保护。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公司治理准则201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其先前制定的银行公司治理准则。所修订的准则包括:(1)加强对风险治理的指导,包括商业单位、风险管理团队和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以及银行合理风险的文化;(2)拓展董事会在监督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方面的作用;(3)强调董事会的集体竞争力及董事会成员个体义务;(4)为银行业监管者提供指引,评估银行所采用的挑选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方式;(5)认识到薪酬体系在治理及激励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其可激励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可接受的风险承担行为,银行的运营及风险文化也可以得到加强。
各国(地区)监管当局美国六家联邦监管机构联合批准最终风险自留规则2014年10月,美国六家联邦监管机构批准了一项要求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风险自留的规则。最终规则是为了落实《多德弗兰克法》中风险自留规定而颁布的。该规则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城乡发展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108金融监管政策动态总第35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发布针对社区银行的资本评估监管工具2014年10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发布一项评估工具以帮助社区银行理解最近修订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其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的影响。修订后的监管框架实施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和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的监管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修改资本计划和压力测试监管办法2014年10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修改资本规划和压力测试的监管办法,并发布2015年新一轮资本规划指令。最终规则与征求意见稿大部分一致,同时进行了一些关键性的调整,包括一些技术性的修正和对公众舆论的回应。办法包括修改银行控股公司提交资本规划和压力测试结果的时间;还包括对现存资本规划和压力测试规则的完善和进一步说明,特别是当银行控股公司实际发行资本低于其资本规划中的资本数额时,采取限制其资本分配能力的措施。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就非中央清算的掉期交易适用的通知和报告义务发布解释意见2014年10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掉期交易商和中间商监管部发布解释意见以指导委员会条例23.701和23.704中某些条款的适用。这些监管规定给向交易对手方提供保证金的非中央清算的掉期交易商和主要掉期交易参与者施加了一些通知和报告义务。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发布2014年欧洲银行系统压力测试结果2014年10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发布了2014年欧洲123家银行的压力测试结果。本次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欧盟银行在经济下行情况下的恢复能力,以了解银行目前存在的脆弱性,完善欧盟银行部门并提高对银行业的信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未来三年,欧盟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013年的11.1%下降260个基点至2016年的8.5%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公布对浮动薪酬的调查结果2014年10月,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公布了其对于欧盟银行业浮动薪酬的调查结果。报告显示,一些机构采取“基于角色”的津贴制度,提高了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但与此同时可能对奖金分配产生影响。作为这一调查的结果,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对欧盟委员会等机构提出意见,要求监管部门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浮动薪酬的方案符合欧盟法规。
10.欧洲中央银行发布报告说明欧元区银行业的结构性变化2014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2014年度银行业结构报告。该报告回顾了截止年第11底欧元区银行业的主要结构性变化。该报告利用公开可获得的数据,分析出欧元区银行系统在2013年延续了集中的趋势,欧元区信贷机构的总数量从2008年的6690家、2012年的6100进一步下降到2013年的5948家。银行重组计划显示银行系统的整体效率继续提高。11.欧洲中央银行发布2014年度欧元区货币市场调查的结果2014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发布2014年度银行业结构报告,该结果主要强调了欧元区货币市场在2014年第二季度的发展情况,并与2013年同季进行对比。本次调查数据来自101家银行的持续统计结果,调查显示欧洲货币市场主要部门的货币周转总额同比上升了4%至79万亿欧元,尤其是无担保货币市场货币周转量显著升高。有担保货币市场作为最大的货币市场部门其货币周转量也同时上升。从调查结果来看无担保货币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状况从低位显著提升。国内监管机构12.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作出以下修改:(1)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2)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4)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13.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2)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3)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4)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5)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 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6)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 110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总第35 强化财务顾问责任;(7)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1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 2014 年10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根据实际情况, 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 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 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 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 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涉及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 15.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沪港通监管执法合作协议 2014 年10 月17 日,《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由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与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共同签署。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7 面:(1)开展监管执法合作的目的、备忘录的效力;(2)线索与调查信息通报机制;(3)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的程序及有关安排;(4)信息的使用,包括执法合作中有关信息的使用范围、信息保 密有关要求;(5)双方互为送达有关文书的安排;(6)沪港通下协助执行有关安排;(7)其他 配套安排,包括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有关安排、信息发布的协调、磋商及定期联络机制、执法 人员的实习、培训和交流等。
16.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4 年10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的若干意见》。《退市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1)健全上市公司主动 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 主动退市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双2/3 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 配套政策措施;(2)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3)严格执行市场交易 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 111 2014 年第11 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
《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 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4)完善与退 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 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证券交易 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 门层次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 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 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 (5)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退市意见》始终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作为制度 设计的重中之重,为此,《退市意见》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另外,针对退市工作 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 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17.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 年10 月17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1)从落实技术系统测试、做好投资 者教育、深入开展风险揭示、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稳妥有序参与业务试点五个方面,督促 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2)从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