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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沈阳市环保局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就落实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政策等工作有关情况发出通知,将国家及省环保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沈阳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有哪些更改的?有哪些是没变的?
11月29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沈阳市环保局的权威专家。
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没有变化,只是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涨为1.4元。
对每一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时,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此项没变)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1.4×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当量数之和+0.7×其他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氨氮在前三项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涨为1.2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最多不超过3项(此项没变)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此项没变)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0.6×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前三项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此项没变)。
增加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要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
是如何调整的?
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差别化收费政策
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超标加倍收费
1.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仅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2.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一种污染物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折算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3.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若某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加倍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具体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二)关于减半收费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某种污染物月平均折算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且无日均值折算浓度超标的,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2.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存在某种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减半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具体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
通讯员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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