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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规定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所称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计算方式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1号)执行。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测算方法执行。
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其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四、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五、施工扬尘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六、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七、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算方法时填写“抽样测算”,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八、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九、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十、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核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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