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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观察期”容错纠错 探索损害赔偿“三率先”
◆本报见习记者 郑秀亮 通讯员 肖欢欢
近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一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并予以自愿抵消完成替代修复赔偿,代表着中山市首宗碳普惠替代修复完成。碳普惠替代修复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也是绿美中山生态建设的应有之义。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健全的法治建设。2023年,中山市在环境法治工作中持续创新,打造“微光行动”志愿服务项目、推出“观察期”制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个“全省率先”并入选国家典型案例,从法治层面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微光行动”入企帮扶指导
2023年7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中山市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总队的两位专家志愿者前往西区某企业开展技术帮扶工作,对企业“把脉问诊”,精准开出“药方”,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和痛点。
这次帮扶过程中,中山市环保志愿者们通过查阅企业环保手续文件及各类台账、现场咨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企业生产线、原料存放间、危险废物储存间、废气处理设施等潜在风险点进行了细致排查,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提升企业环境法治意识,让企业知法守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说,2023年,中山市通过制定“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涉企一本通”“各行各业守法说明书”“企业管理手册”等合规指引性材料,为企业献上合规经营的“锦囊妙计”,让企业有效规避环境违法风险;创新打造环保领域“三横两纵”工作新模式,构筑“有求必应”服务中心,率先打造生态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开通“线上虚拟服务窗口”功能,并开设“香山环保法学堂”环境违法企业培训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沉浸式的远程法律政务服务。
为防范和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2023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打造“微光行动”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多场环保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的培育扶持,提升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发展壮大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力量。
中山市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总队队长、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介绍说,2023年,中山生态环保志愿者们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企业环保服务“助手”,为优化中山营商环境、树立“双碳”思维蓄积“绿色动能”;二是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当好生态文明的传播者与践行者,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
2023年,中山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创新推行全链条行政合规“监管+服务”体系,探索出由事后监管向前置防范和化解企业生态环保风险的新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中山市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构建了全链条包容审慎监管新模式,探索实施“观察期”,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娟告诉记者,中山市是广东省范围内较早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观察期”制度并率先将其纳入裁量标准,明确具体适用情形和程序的城市,被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于执法“观察期”。
“观察期内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复查时未发现新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四级主任科员张阳表示,“观察期”制度倒逼企业开展全面自查,鼓励企业实现行政合规生产。
2023年2月23日,中山市环境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此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5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过了允许排放限值。
但鉴于当事人属于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且超标3倍以下或3种以内(含3种)因子超标,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中山市环境执法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企业整改成果进行全面合规核查,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据悉,2023年,中山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对135个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金额共计566.82万元。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案件124宗,减免金额1147.06万元。共办理14宗实施执法“观察期”案件。
探索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2021年,中山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2023年,中山市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三个“全省率先”。率先提出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率先成立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有效突破以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唯一赔偿依据的案件办理形式;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磋商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获评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是广东省唯一入选案例。
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创新赔偿方法,既达到惩罚违法企业的目的,也尽最大可能修复生态环境。比如,在中山市首宗碳普惠替代修复案件中,“将碳普惠减排量纳入替代修复,打通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道,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同时,更好地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部刘一格说。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同时,中山市还注重对企业的“教育+修复”指导,帮助企业重回绿色发展轨道,实现了在环保信用评价初评阶段,企业已完成失信整改的可开展即时修复,降低失信对企业的影响。
李娟表示,2024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流程工作,持续探索创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探索多元化的赔偿方式,落实修复,广泛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宣传教育,努力打造可借鉴、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