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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旅游经营者越来越注重旅游安全问题,但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不可预见性和后果严重性,旅行社未充分举证证明自身应当免责减责时,常面临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主要讨论证据对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影响,以期为旅行社在该类案件中如何举证提供参考。
一、影响赔偿责任分配的证据
在近三年关于“旅行社、免责”的相关司法判例中,笔者查询到法院在一审阶段全部或部分支持旅游者赔偿请求的比例高达91.07%,而旅行社减免责的占比却不高。现笔者以旅行社举证已尽安保义务后成功减责免责的司法判例,来说明旅行社积极举证对赔偿责任分配的重要性。
案例一【包价游中,旅游者自甘风险,旅行社完全履行安保义务后免责】
在陈某等人诉某景区、某组团社、某地接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组团社提供了“事前及旅游合同中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事后协助办理保险、避免耽误治疗等证据”;地接社提供了“拨打求救电话通话、将旅游者安全送至景区的证人证言、已垫付医药费用、协助办理保险、避免耽误治疗等证据”;景区提供了“景区内各种安全提示牌的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地录像、现场模拟鉴定报告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三方旅游经营者已尽到事前、事中的提示说明义务,在事发后不同救助阶段履行了各自救助义务,无救助缺失环节,并无过错。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中小跑下行导致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旅行社积极提供了自身无过错的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者自身有过错证据,最终得以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二【老年团中,老年旅游者隐瞒病史,旅行社线路设计不合理且未提前告知风险,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夏某、张某诉某组团社、地接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组团社和地接社提供了“出团通知书、医院录音、救护车到达医院的录音、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地接社已尽到了事中配合、及时联系及积极善后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旅游活动安排不符年逾七十的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质,且地接社作为中老年旅游服务专业服务商,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制度的制定和措施落实不够细致,导致风险发生的几率增大;组团社与非旅游者的案外人签订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提示注意义务的告知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旅游者隐瞒病史参加旅游,且在身体不适后仍坚持参加,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判决组团社和地接社赔偿6万(原告主张43.2万)。本案中,旅行社充分履行了事中和事后的安保义务,但未尽到事前告知的安保义务,仍存在过错,进而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判例中可以看出,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安保义务的履行程度有关,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边界和标准、各地法院对责任分配的裁判结果不一,笔者仍建议旅行社在此类案件中应积极应诉并举证,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二、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结合上述司法判例可知,旅行社除提供不可抗力、自甘风险、受害人故意、无因果关系等免责事由的证据外,还需提供自身已履行安保义务仍不能避免(主观无过错)的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笔者按时间顺序将涉及旅行社安保义务的主要证据整理如下:
签合同时至出行前,履行安全告知证据——受损旅游者签名的旅游合同、安全告知书、健康证明等;安全保障措施证据——常规旅游项目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安全保护措施预案;配备专业领队、全陪证据——提供接待服务人员的领队证、导游证;选择合格供应商证据——委托地接社及其他履行辅助人的资质证明;以及其他证据。
行程中,履行告知(说明警示提示)义务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视频、证人证言、旅游者意见表等。
事后,履行救助义务证据——报警及急救电话主叫被叫证明,积极联系履行辅助人的联系记录,陪同就医、垫付费用票据等证明。
由于诉讼中的相关证据会影响事实认定,进而影响各方责任比例,故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直至旅游活动结束期间,应及时充分履行安保义务并保留工作痕迹,既可以规范旅行社自身行为并提高服务质量,也可以减少责任争议,降低自身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