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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整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给企业明确稳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预期、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总要求,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目前全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12万多张,管控废气排放口30多万个、废水排放口7万多个。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50多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组织开展8省市24个行业7.7万个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对39个重点城市10.7万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治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同一平台申请核发、同一平台监管执法、同一平台执行公开”。随着改革任务逐项落地,“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排污许可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正在不断显现。但总体来看,排污许可证尚未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仍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关责任规定还不健全,按证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其管理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是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开展全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对暂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企业开展帮扶、督促整改,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增加登记管理类,实现行业全覆盖。依法将固体废物、噪声逐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逐步将入河入海排污口、海洋污染源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陆域、流域、海域全覆盖。
二是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环境影响程度大小,科学分类管理。研究构建基于区域环境质量的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域和非达标区域、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分类施策,实现精准减排。结合国家、区域、流域、行业管理需求,进一步统一规范许可事项和许可管理要求,按“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工序关系优化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以企业实际排放量数据为基础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三是深度衔接融合生态环境制度。深入开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动形成环评与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改革总量控制制度,以许可排放量作为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以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优化环境统计制度,以排污许可数据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统计的主要来源。与环境保护税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打通有效支撑“环评—许可—执法”的技术规范体系,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动固定污染源排放数据的真实统一。
四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排污许可作为生产运营期间唯一行政许可的核心地位。将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等,压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强化制度实施的硬约束。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是严格依证监管执法。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围绕排污许可证开展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执法,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信息、宣传执法情况、推动移动执法试点。规范依证执法工作内容,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判定排污单位合规性。构建固定污染源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自动检查,逐步接入执法信息,对接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推动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