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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涉法问题解析

添加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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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于2023年8月24日开始排入海洋,计划排放30年。据日本TBS电视台26日报道,东电方面承认,目前储罐中约有66%的核污染水放射性物质含量超标。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就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现将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拓展阅读:评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绿会坚决反对)

核污水66%_日本核污水入海最新消息_福岛核污水不排入大海的方法

(图源:AI)

首先,对于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问题,我们需要从总体上有一个判断,‍‍这件事情它首先是一个违法的问题,‍‍它违反了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2项明确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力的区域之外。”从这一点来讲,日本并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违反了该公约条款的规定。除此之外,《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相关公约的内容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我们第一个判断它违反了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中国作为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的主要受影响国家之一,‍‍按我国国内法来讲,显然它对我国国内的海洋环境造成(即将)重大损害和影响,肯定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绿发会先后三次提出针对性建议,最近对二审稿提出22条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应对诸如此次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问题,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的条款规定。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对我国海洋环境的重大损害,违反了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刚刚过去的8•15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新修改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一般称之为“两高司法解释”。‍‍在解释中,有关于对“污染环境罪”的细化规定,哪种行为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罪所规制的范畴,对于这类行为在司法解释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当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何去认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当中明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这当中就明确提到了有放射性的废物,‍‍按照我们国内的法律,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这样的行为也同样造成国内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侵害,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从以上国际国内法两个方面来讲,日本核事故污水排海都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三,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信息是不透明,不公开的。‍‍从2011年发生事故到现在,核污染事故污水排海的行为已经发生,‍‍在这个区间内我们始终没有看到有关于这次排海‍‍决定的直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的国内法,还是中国的法律来讲,‍‍这样的项目实施,都必须要有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我们没有看到。这当中,包括污水处理的装置设施、数据监测,还包括核查机制等信息和数据全都没有公开。‍‍在这种不公开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表面上来看待这个问题,‍‍而关于‍‍有没有科学的数据来具体说明日本排放的核污染事故废水究竟有何危害,危害程度有多广?‍‍在这些信息都没有公开的情况下,由于掌握的数据有限,‍‍还不能给予很明确地解释和说明。‍‍总体来讲,我们只能说这一类的核污染事故的污水,‍‍它对环境产生的危害是确定的。‍‍‍‍它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影响,比如说与血液、肿瘤疾病发生的关联性,以及潜在的对遗传资源的‍‍影响也是有相关性的。而关于危害的范围有多广,从目前看,因为海洋它是一个连通的体系,这次排放行为可能持续几十年,它的持续影响肯定会波及到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它危害范围就很广。

‍‍而这里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这一排放行为不是普通的核废水‍‍或者核污水,而是核事故污水,是事故产生的污水,并‍‍不是我们平常讲的核电站排出的核废水,这是有根本区别的。核事故污水中含有的一些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仍是个未知数。‍‍‍‍‍比如在国内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化,过去我们更多的关注一些常规污染物,‍‍现在我们又关注新污染物,‍‍这些新污染物就是我们在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和管理当中,发现这些物质‍‍对环境、对人体健康的侵害较大,而开始关注并治理的。日本的核事故污水要排,持续时间如此之长,其中的放射性物质对于环境的影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这些评估仍需要去要做持续深入的研究。而目前来看,它的长期影响,包括对‍‍‍‍空气、水、土壤、内陆的影响和污染是确定的,‍‍不明确的是它损害的具体程度,还有待相关研究数据的支撑。

福岛核污水不排入大海的方法_日本核污水入海最新消息_核污水66%

除此之外,我们也要关注到‍‍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如何去看待日本‍‍核事故污水的问题。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影响到海水水文条件的变化,特别是海水温度的变化,核事故污水排海对未来的海洋环境的影响,‍‍加剧或者加速这种趋势蔓延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核事故污水对海洋生物的影响也是全局性的,当然‍,我国政府部门也采取了禁止进口、加强检测的措施,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采取这些措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些措施,首先防住了第一个关口,它也有可能通过第二关口比如说通过第三国或者其他方式进入到我们国家,‍‍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我们在入境食品的检测当中,还要关注食品来源国的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加强海产品的放射性物质检测或者核查,特别是食品来源国溯源是非常重要的。

从民众应对方面,特别从心理方面来讲,重视食品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另外,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与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去考虑如何跟日本方面交涉对我国领海范围造成环境损害的问题。‍‍第二,关注这一事件对海洋渔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中国领海范围之内海洋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这些成本都是需要由排放主体去承担的。‍‍建议一方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系下,开展对日的生态损害索赔。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日的直接双边谈判或磋商,维护我国海洋环境权益和公众环境利益。目前最基础的海洋放射性监测的成本应尽快提出来,要求日本方面承担。同时尽快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一些预防和防治措施。

中国绿发会将加强包括法律或者放射性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公众普遍性恐慌;协助政府部门,发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呼吁,以及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在法律方面,包括探讨公益诉讼层面以及将来在海洋法法庭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方面具体措施的可行性,通过以上举措去协助和支持政府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欢迎留言探讨。)

整理/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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