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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第二期)课题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支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第二期)执行协议》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环科财函〔2019〕8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第二期)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课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附件1)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课题形式组织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为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
2.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或承担课题任务。
3. 联合研究课题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课题申报书。课题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填写课题申报书(附件2)。申报书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要求语言精炼、内容真实,总字数不超过10000字。课题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课题经费申请不超过指南中建议控制数,按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报。
——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长江中心)受理课题申报。对于定向课题,形式审查后组织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答辩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对于公开择优课题,国家长江中心根据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答辩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课题答辩采用PPT汇报方式,答辩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着重介绍课题研究内容、目标设置、技术路线、任务分解、进度安排、工作基础及经费预算等。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二、申报资格要求
1. 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 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 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科研信用管理不良记录。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课题,每年用于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课题。
4.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课题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 申报课题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 课题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具体申报方式
申报书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牵头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五份)后于2022年7月18日17:00前邮寄至以下地址,逾期不予受理,以快递寄出日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邮编:,收件人:聂冲,备注“××课题申报”)。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第二期)课题申报”,文件名统一为“课题名称-申报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