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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30日讯(记者 夏淑媛) 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出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和“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个维度,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报送机制。
其中,《通知》明确财险公司应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同时,《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
据悉,从今年2月起,各财险公司将按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并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为科技保险业务提供了统一的数据统计标准和规范,将使科技保险业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进程中的作用。
此外,《统计制度》要求对科技保险业务进行统计和报送,还将有助于财险公司更好地理解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以及科技保险业务的风险状况,提升科技保险的服务水平。
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出炉,财险公司自2月起按月开展业务统计报送
为明确“科技保险”的内涵和外延,金融监管总局首先在《统计制度》中明确了“科技保险”的定义。
按照定义,“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
具体来看,为发挥保险力量,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通知》对财险公司做出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是应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财产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二是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是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据悉,自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各财险保险公司在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如果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保险业贯彻落实科技金融大文章的要求,表现为科技活动主体和科技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
“为了精准统计财险业为不同科技活动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科技活动风险提供的支持,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财险公司每月报送统计报表。对于保险业而言,响应国家号召,助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以通过相应的统计报表来指导客户选择和业务策略,并通过统计数据来展现答卷的完成情况。”周瑾表示。
监管拟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业务统计方式采取产品和保障主体相结合
据悉,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按照产品维度和保障主体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
其中,产品维度进行统计是指相关保险产品发生的所有业务均纳入统计,而按照保障主体维度进行统计,是指所有与保障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科技活动及经营相关的保险业务原则上均纳入统计。
具体来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其中,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包括科技活动风险保险业务、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科技活动主体保险业务包括科技企业保险业务和科研机构保险业务。
同时,《通知》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结合保障主体及保险标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保险业务是否属于科技保险,并纳入相关统计科目项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组合类保险产品,则按具体产品拆分填列,对于保障责任较为综合的保险产品,产品责任可拆分的按具体产品责任拆分填列,产品责任不可拆分的按主要产品责任归属填列。针对同一保障主体属于多个产业或领域、无法准确拆分的,按照其主要经营产业或领域进行归类统计。
据财联社记者获悉,在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报送机制出炉之前,保险业已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创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探索。
以近日落地的全国首单数据要素流通安全保险,以及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苏研保”为例。业内人士介绍,数据要素流通安全保险基于量子安全的数据流通方案,能为投保人提供“防保一体”的主动风险管理服务。“苏研保”则通过保险为企业和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供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据悉,下一步,为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将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夏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