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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日本终将直排其核污水。因为这些核污水是日本无法承担的负资产,造成其长期经济失血。所以应对措施的目标并不是阻止其直排,而是保证这份负资产的主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总是日本人,从而使周边国家始终有追责主体。就像是索马里海盗的存在可以成就一个吉布提补给中心,这些核污水也可以成为中国某种形式的正资产。如果有这样的主旨,那么应对措施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政府可能会妥协配合的;一类是由中国自行发起的。
日本政府可能会妥协配合的:
1)要求日本政府在直排前发布《核污水处理与排放技术白布书》,说明日本政府已穷尽所有技术力量,也无法维持核污水的陆上存储或仅限日本本土的排放方式;《白布书》还应具体地说明排放的核污水经过了怎样的技术处理,以达到其所声称的“无害化”标准,以供国际同行评议。日本政府需提供其具体技术细节,不得以技术保密为由阻碍同行评议。
2)要求日本政府开放其核污水存储与排放设施,保证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时、可控、中立”的核查与监控,保证排放设施的可逆性。
3)要求日本政府专设“福岛污水处置厅”或“处置相”,全面地管理日本国内直排相关工作,包括经费预算拨付、设施环评、执法安保;并牵头负责相应的国际交流、合作与索赔。
中国在无需日本政府配合下的可自行发起的措施:
1)牵头在西太平洋邻日本国家与地区范围内(特别是日本排污口附近专属经济区、中国台湾地区领海)进行长期的国际环境监测与执法工作。为保证监测船队的航行自由,中国海警应积极参与国际执法。
2)牵头针对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海产品、工业品进行辐射计量认证工作,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居住安全与消费知情权。认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特定地区、特定产品辐射计量认证豁免;建立辐射计量-排放交易市场;为经认证产品提供国家背书;打击未经认证产品的国际流通与走私。
3)在太平洋海域设立国际禁渔区,从源头上制止不法渔民的投机行为,保障受认证渔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与上两条是一体两面,但是执行方式可以由两个中国国家部门相互监督)
4)为日本直排行为取一个简单上口的英文名,就像#metoo,#,#一样(比如说#,乱说的)。要将日本这个词与本次主动直排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每一次都说什么“福岛核事故”。上一次只是一个事故,可能有些人祸,但天灾也有。现在直排是日本的国家行为,应该有一个正式称谓。再花点钱,在t和in上水军一下。
5)为环太平洋地区的个人索赔提供国际道义支持、旅费与法律援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艺术基金应设专项经费,支持日本科学家、环保社团、福岛受害者就直排核污水产生的背景、现状和后果进行证据保留、调查、研究、支持一批日本文艺工作者将作品写在日本福岛的苦难大地上。
写在后面,我已有点口嗨了。算了不用再想了。简单来说,那些智库坏水可比我们多多了。到时间就看其屁股坐得正不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