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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xx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 第三条 监事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负责对执行董事以及其他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指派和更换。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一、正直和责任心。监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股份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二、敏锐的判断力。监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三、财务知识。监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监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四、团体意识。监事应重视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