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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越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与董监事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导引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之行为符合道德标准,爰订定本准则,以资遵循。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包括执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及相当等级者、财务部门主管、会计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权利之人)。 第三条 防止利益冲突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应以客观及有效率的方式处理公务,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担任之职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获致不当利益。本公司与前述人员所属之关系企业资金贷与或为其提供保证、重大资产交易、进(销)货往来之情事时,相关之本公司人员应主动向公司说明其与公司有无潜在之利益冲突。 第四条 避免图私利之机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应避免为下列事项:(1)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而有图私利之机会。(2)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以获取私利。(3)与公司竞争。当本公司有获利机会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责任增加公司所能获取之正当合法利益。 第五条 保密责任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对于公司本身或其进(销)货客户之信息,除经授权或法律规定公开外,应负有保密义务。
应保密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或泄漏之后对公司或客户有损害之未公开信息。 第六条 公平交易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应公平对待公司进(销)货客户、竞争对手及员工,不得透过操纵、隐匿、滥用其基于职务所获悉之信息、对重要事项做不实陈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获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保护并适当使用公司资产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均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并确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于公务上,若被偷窃、疏忽或浪费均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之获利能力。 第八条 内线交易之禁止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就其职务上所获悉之任何可能重大影响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之信息,在未经公开揭露之前,应依证券交易法规定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线交易。 第九条 遵循法令规章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应督导公司加强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规章之遵循,并遵守所有规范公司活动之法令规章。 第十条 呈报检举义务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应随时倡导道德观念,并订定具体检举制度,鼓励本公司人员发现或合理怀疑有违反法令规章或道德行为准则之行为时,应立即陈报检举,但不得以恶意构陷之方式为之。被陈报或检举者不得对前项陈报检举之人员有任何报复或威胁之行为。如有遭受报复、威胁或骚扰时,应实时向上级主管、内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适当人员呈报,本公司应立即为适当之处置。
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涉及违反相关法令情节重大者,本公司应追究其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以保障本公司及股东之权益,并实时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人员之违反日期、违反事由、违反准则及处理情形等信息。 第十二条 豁免适用之程序公司所订定之道德行为准则中须规定,豁免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为准则,必须经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实时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董事会通过豁免之日期、独立董事之反对或保留意见、豁免适用之期间、豁免适用之原因及豁免适用之准则等信息,俾利股东评估董事会所为之决议是否适当,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准则之情形发生,并确保任何豁免遵循准则之情形均有适当的控管机制,以保护公司。 第十三条 施行及揭露本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并送各监察人及提报股东会,并于公司网站、年报、公开说明书及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