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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人居环境改善,加快构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有标准,监管有依据”的治理体系,日前福建省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下称《标准》),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
据了解,福建省已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近6000套,今后一段时期还将继续推进建设。该《标准》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将按照标准设计、建设;现有已建的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根据《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接收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店饭馆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其中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污水,应做隔油等预处理后再纳入设施处理。
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福建省山区多、水网密的省情以及设施所处位置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现状与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标准实行分类分区原则,设置不同级别的控制要求,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久稳定达标运行。如:
对出水排入Ⅲ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从严执行一级标准;对收纳水体水质要求不高的处理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已经发生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而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当放宽要求。
《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排入农田、林地、草地,其中的氮、磷指标不用完全处理而可作为农作物的营养成分。
让水更清、村更美,福建省将持续推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打造“绿盈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