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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政办〔2014〕11号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颍上县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
为巩固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果,强化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颍上县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是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
1.根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
2.设立村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专项资金,做好资金测算,并纳入年度乡镇财政预算,县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督促各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4.建立日常运行巡查报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5.做好各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二)各村(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推荐,乡镇确定,报县环保局备案)。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管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潭中的杂草进行清理。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
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三)县环保局负责对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抽检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负责培训村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村级管理员;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村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核定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落实、核定和拨付。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
二、运行维护管理
(一)各村要按以下要求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1.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潭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2.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并协助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4.按环保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完善相关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检查内容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情况、人工湿地水生植物情况、污水管网是否堵塞或破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被破坏或占用等。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村做好修复整改工作。
2.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计划,合理安排对人工湿地水生植物进行更换、补种。
三、运行经费管理
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以乡(镇)、村两级自筹为主,县级补助为辅。县财政设置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适用于建成或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无动力集中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奖补标准
1.生活污水处理费比照城镇生活污水费执行,每吨0.86元,加入自来水费中收取,其中,农户承担0.2元/每吨,乡镇财政承担0.3元/每吨,县财政补贴0.36元/每吨;
2.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县级财政补贴50%的原则进行奖补,一般按照每户每月收取卫生费10元的标准,县财政奖补5元;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奖补办法
1.申报。以乡(镇)为单位提出申请,向县环保局、县财政局提交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内容包括申报文件、处理设施清单、设施运行维护记录、电费缴纳凭据、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人员工资发放单、日常检查记录等。
2.核定。由县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各乡(镇)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和日常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
四、奖惩考核办法
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乡(镇)年度环保责任书考核。每年12月份,组织县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对各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评分依据。
根据考核结果,达到要求的,全额拨付奖补资金;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减或取消奖补资金。
(一)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低于80%的(根据废水流量计、电费缴纳单、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核算),每降低10%扣减奖补资金10%,年运行负荷率低于30%的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二)未按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年终考核无法提供设施管理维护相关资料的(包括管理人员聘任合同、人员工资发放单、日常检查记录等),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当年奖补资金10%。
(三)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口水量明显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质监测不达标;人工湿地杂草丛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时更换;环境脏乱差、设备闲置。发现1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扣减当年奖补资金30%,发现3次(含3次)以上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四)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被人为损坏无法使用的;弄虚作假,伪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料的;环境脏乱差、设备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处分的,或造成群众3次(含3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2014年6月14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