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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施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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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7月12日讯 记者昨日从石狮交通运输局获悉,本月起石狮正式施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含客运和危货运输)、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市场上个体自有的、小型的货运企业,其所拥有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就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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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特别规定,客运、危险货运企业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监控员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员需实时分析和处理车辆的行驶动态信息,同时根据设置的超速行驶和疲劳行驶的限值,及时提醒驾驶员并将其相关违法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这些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运输车辆如果未按要求安装GPS,或装了却无法在联网联控系统中显示的,运管机构可以不予发放或不审验《道路运输证》;企业方面如果不建设监管平台、未按规定配足监控员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海都见习记者 林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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