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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1:
2:
3: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0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尚欠人民币 万元。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0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尚欠人民币 万元。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0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尚欠人民币 万元。
共计尚欠的人民币 万元,股东承诺在 年 月 日限内投入到位。
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股东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的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和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应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交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交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由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长,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60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从税后利润留存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
2、股东 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前条1、2、3、4、5项终止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实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者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股东会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推选的股东召开并主持股东会。
2、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1)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4)章程修改补充件按规定报备有关部门.
3、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五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