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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承接崇仁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项目后开展招标代理全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情况等。
第四条 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中心、乡镇街道等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记录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扣分事项,2个工作日内报县公管办。
第五条 考核采取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动态考核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表现实行日常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办法。扣分和加分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同一内容中多次出现可加倍扣分。
1、送审预算价和审定预算价的误差超过10%的,超1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扣1分(非代理机构造成误差的情形除外);
2、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材料中存在内容不全、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排版混乱等;
3、采用电子招标过程中出现上传文件版本号错误、项目数据填报错误、上传资料不全、招标系统操作错误等情况;
4、不按规定使用范本来编制招标文件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5、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6、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未能到场的;
7、开标前未宣布开标现场纪律,无关人员进入开标现场不进行劝离,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混乱(如纠纷、争吵、抽烟、吐痰、嬉闹、大声喧哗等现象)不及时协调处理制止的;
8、因操作不熟练或对开标流程、评标内容不熟悉,影响正常招标程序的;
9、开标、评标评审会议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电子屏、电灯等电器照明设备,未按照要求打扫卫生、清理摆放好桌椅等物品使场所恢复原样的;
10、代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标识马甲或未提醒评标专家穿戴马甲的;在开标评标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影响正常工作的;
11、具体负责办理项目(含直接发包等)招标审批、交易等手续的代理经办人对项目情况不熟悉、提供资料不全、错误或提交不及时的;
12、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无故不及时完成档案(含直接发包等情况)归档或档案不全、内容错误等不符合要求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2分。
1、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材料中出现明显违规内容、关键条款设置不明确、不合理或缺失、实质性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或矛盾、各种“价”计算或填写错误、预算、清单存在严重错误等;
2、不采纳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的;
3、因招标代理原因造成开标推迟或取消的,其中推迟时间在五天以内(含五天)的扣2分,五天以上的扣5分;
4、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活动,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经警告仍不服从监管的;
5、评标结束后无故未及时发布中标公示造成招标人或中标人投诉的;
6、公示结束后无故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造成招标人或中标人投诉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5分。
1、承接的崇仁县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或代理机构未提出公开招标书面建议的;
4、未严格执行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提前或推后投标截止时间的;
5、带无关人员(含招标人、采购人等)进入评标区的;
6、开标过程中,未保管好投标文件,任由他人翻阅的;
7、评标结果确认错误的(如计算错误、排序错误、单位名称错误、中标价格错误等);
8、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9、项目标中、标后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及人员未履行好相应职责和义务的:
(1)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2)评标委员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的;
(3)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或其他不配合评标专家评标需求的;
(4)干预或暗示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评标的;
(5)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未及时向县公管办报告反映的;
10、唱标内容发生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1、不在规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和妥善处理的;
12、评标评审结束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重新评审、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
13、无故不参加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如培训、会议等)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5分。
1、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2、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其代理项目投标的;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5、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6、违规索取、收受财物的;
7、擅自更改评标办法的;
8、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的或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
9、在招标活动中有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0、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的;
11、流标后,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方式;
12、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3、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的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14、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贯彻落实的;
15、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未及时上报的;
1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项目招标结束后,县公管办收到招标项目所属部门的不良反应或投诉的,可对该代理机构进行酌情扣分。
(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酌情加分:
1、代理机构在崇仁县的从业行为得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
2、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标项目限额以上业绩,每完成代理一个项目,且在招标全程中未出现上述扣分情形的予以加1分;(该项由代理机构每季度自行统计后报县公管办核实加分)
3、积极配合县公管办日常监管、创新试点等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或有好的经验做法、建议经县公管办采纳推广的,每次加1-10分;
4、对每季度按所代理项目平均扣分值最低前三名的代理机构酌情加分;(当季平均扣分值=当季扣分累计值÷当季代理项目数)
5、其他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每个季度根据加分与扣分情况将形成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情况通报,其中第四季度形成年度考核情况通报。
(二)结合每季(年)度代理机构考核情况,对当季(年)度加分较多或表现突出的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可对其所代理具体项目中优秀表现情况向该项目所属的建设单位(部门)进行通报;对全年内通报表扬累计次数三次以上且无明显严重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县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等)进行通报,并推荐其为各单位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安排工程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时优先考虑对象。
(三)对每季(年)度考核情况中扣分较多的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其中有一次通报批评的,就具体项目扣分情况向各招标代理机构和被扣分的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通报抄送;累计有两次通报批评的,向具体扣分项目所属的单位部门通报抄送并建议减少所属招标业务对该代理机构的委托,同时约谈该代理机构负责人;累计有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将向县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等)进行通报并建议暂停所属招标业务对该代理机构的委托,并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检查。
(四)单次扣分达到15分或当季累计扣分达15分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予以专项通报给县各单位部门和各代理机构,约谈该机构负责人并出具整改意见,同时建议县各部门减少所属招标业务对该机构的委托。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年度考核记录累计扣分达到30分以上时,县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予以专项通报,约谈该机构负责人并出具整改意见,同时建议县内各部门减少或暂停所属招标业务对该机构的委托。
第八条 代理机构对本单位扣分情况或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管办书面提出,并要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县公管办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