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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县审批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凡县外在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县审批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工作承诺书(附件一)后,由县审批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在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招投标信息栏公布。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承诺书(附件一);
(二)《滨海县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附件三);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附件四);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编人员名册表》(附件五);
(六)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办理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滨海县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六);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证明;
(七)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八)其它材料。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项目部已登记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人员,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人员不少于2名。项目组负责人由项目部中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取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挂牌上岗。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在受托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代理机构或与代理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投标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设有暂估价、预留金的招标项目,要有书面说明;
(四)提交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会审、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六)组织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格预审项目);
(七)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初审查(资格预审项目);
(八)编制和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编制评标准备报告;
(十)协助招标人和管理部门处理异议、投诉;
(十一)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
(十二)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含电子档案);
(十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预算(含最高限价)、评标准备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异议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县审批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日常动态考核扣分制(详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一年内(以年度为单位)未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如要再次进入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考核中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10分的,将对本人进行约谈。
(二)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20分的,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三)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30分的,将要求更换该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考核中(含从业人员已被记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并将暂停期限在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招投标信息栏公布。
(一)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20分的,将暂停1个月在滨代理活动。
(二)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30分的,将暂停3个月在滨代理活动。
(三)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40分的,将暂停6个月在滨代理活动。
(四)日常考核扣分累计达50分的,将暂停12个月在滨代理活动。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有效投诉或致使中标结果改变的,将暂停6个月在滨代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禁止进入滨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并予以公示:
(一)因严重违反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以挂靠形式获取(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向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因代理机构出现重大差错、失误致使交易失败的;
(七)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
(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业务后,未按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县审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2.滨海县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
5.招标代理机构在编人员名册表
6.滨海县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登记表
7.滨海县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扣分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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