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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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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如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重大事项急需向有关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见附件 2),书面提示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任何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

附件 1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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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署)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签署)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署) 年月日

附件二: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附件三:

回执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保密提示函》及下列材料: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单位或部门 职务或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遵守《保密提示函》中的全部保密义务。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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