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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保障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善核查内容
(一)完善核查范围。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其承揽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由其劳务自行施工的(以下简称“劳务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应申报并纳入“劳务能力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考核范围。
(二)完善核查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 ”)中,对劳务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更新的各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本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实名制考勤截图等)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证明材料、承诺参建项目中所有劳务人员均为自有工人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通报并记入不良信息。
(三)完善核查标准。劳务作业自行施工的项目,动态核查中“劳务能力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二、明确相关事项
(一)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做好相关企业及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
(二)动态核查结果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
1.在建筑施工企业上季度分包或管理的劳务作业项目中,涉及使用多家建筑劳务企业的,配套措施得分以所有劳务企业当季度动态核查分最高分与最低分合计的平均值计算得分。
2.上季度承揽的总承包、专业承(分)包项目中,劳务作业为自行或部分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其配套措施得分以所有劳务企业当季度动态核查分最高分与最低分合计的平均值计算得分。
上季度分包或管理的劳务作业项目时间节点,以“服务系统”中劳务合同归集完成日期为准。
附件:
劳务自行施工项目动态核查标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