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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规范管理人员履职禁止行为的规定》公告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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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委员会

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关于印发《规范管理人员履职禁止

行为的规定》公告

社会各界、各级管理人员、广大职工(员工):

《规范管理人员履职禁止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过黑龙江省友谊农场(以下简称友谊农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现将《规定》向社会各界进行发布,并广泛告知如下。

一、友谊农场和友谊分公司的各类各级管理人员超过其职权范围的行为或作出《规定》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且均与友谊农场和友谊分公司无关。

二、《规定》已经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禁止事项,任何组织、个人与管理人员发生《规定》明确禁止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该组织和个人自行承担,与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共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委员会

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规范管理人员履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职权运行公开和禁止行为事项清晰,推动企业依法经营,防控企业经营风险,有效保障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履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等企业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及其所辖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与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事管理工作且在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领取薪酬的人员。

二、管理人员禁止行为规定

(一)经济行为禁止规定

1、禁止对当年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或费用支出未纳入账内结算,形成新的遗留费用的行为,或已纳入账内结算但将财务支付的资金截留、挪用及占用等未支付给实际收款人的行为;

2、禁止未经农场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授权或超出授权,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保证函、承诺书等行为;禁止管理人员未经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等担保行为;禁止管理人员将企业资产对外抵押、质押等行为”。

3、禁止擅自修改土地承包协议、水面承包合同等各类合同的行为;

4、禁止以垫付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及土地承包费等各种名义和任何形式向家庭农场(农户)借用农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和拆借资金的行为;

5、禁止向家庭农场(农户)非法集资,代收承包费或其他收费的行为,以及资金收缴未纳入账内统一管理的行为;

6、禁止违规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等处置资产的行为;

7、禁止不按程序审批,进行未批先拆、未批先建、未批先采、未批先修的行为;

8、禁止代家庭农场(农户)销售农产品、经手卖粮款,以及发生粮食赊销以及截留、挪用及占用农户资金的行为;

9、禁止超出上级规定的直供范围,擅自代家庭农场(农户)采购(赊购)种子、农机具、生产资料等机械物资或者向农户摊派生产资料的行为;

10、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理由参与联合体、合作社、借他人名义经商和办企业等参与生产经营的行为;

11、禁止私自或伙同其他管理人员出具白条收据,收取当年或未来年度土地承包费,以及允诺发包或出租土地的行为,禁止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或出具保证函、承诺书、情况说明等与土地发包或出租相关的行为;

12、禁止对已到期的长期发包耕地,进行续签、改签长期发包协议的行为,以及未按农业生产承包方案要求签订超过一年的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等违规发包土地的行为;

13、禁止用土地承包权做抵押筹融资,以及未按规定擅自调整土地等级的行为;

14、禁止监管不利致使家庭农场(农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承包土地的行为,以及家庭农场(农户)一人在多个管理区(作业站)承包基本田或者享受基本田待遇的行为;

15、禁止监管不利致使家庭农场(农户)未按规定组织或者私自土地流转的行为,以及对未纳入账内管理的耕地进行发包、自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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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禁止截留、挪用、串用各项国家惠农补贴或者私自将惠农补贴抵顶各项费用的行为,以及利用职权擅自调整作物结构协助家庭农场(农户)套取惠农补贴资金的行为;

17、禁止用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代替家庭农场(农户)缴纳承包费或其他收费的行为;

18、禁止强行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农贷的行为,或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金融机构出具证明、担保、抵押和质押等手续的行为;

19、禁止硬性安排联保小组和代为办理联保业务的行为,以及包办、代办家庭农场(农户)农贷业务相关手续的行为;

20、禁止代领、代发和保管家庭农场(农户)农贷资金银行卡(存折)的行为,以及与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相互勾结以农贷形式套取、挪用和占用家庭农场(农户)的农贷资金的行为;

(二)组织行为禁止规定

21、禁止不经党组织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及搞“一言堂”,任性用权等违规进行人事任免的行为;

22、禁止擅自设立机构、擅自增编、设岗、配人或变相增加干部职数配备干部的行为;

(三)政务行为禁止规定

23、禁止未按程序在合同、协议、证明、保证书等文本上私自加盖印鉴、个人名章或签字的行为,以及为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或按规定不应出具的各类证明的行为;

24、禁止未经备案而私自刻制单位(部门)印鉴以及个人名章的行为;

25、禁止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业务交接相关手续给企业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26、禁止未经审批私自聘用社会化用工等人员给企业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27、禁止工作期间未经审批私自外出或出差发生意外并给企业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四)廉洁行为禁止规定

28、禁止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29、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0、禁止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利用知悉或掌握企业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行为;

31、禁止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在生产经营中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管理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在生产经营中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32、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默许、纵容、授意相关人员以其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实施与监督

1、本规定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分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人员签字背书并作出履职承诺,家庭农场(农户)本人签字确认阅知公告内容用以保障合法权益,并利用报纸、网络、送达、公示等多种渠道在社会以及广大职工(员工)中常年公告,阅读本公告即视为法律责任上的知道或应该知道。每年12月31日各级管理人员均需对本人任管理人员期间内有无违反禁止行为规定的情况作出履职报告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查。

2、社会各界、各级管理人员、广大职工(员工)均有义务对违反禁止行为规定的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发现有违规或不当履职行为,可用适当方式向违规履职或不当履职行为人所在单位纪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置。

五、责任追究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及其所辖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违反上述禁止行为事项,给企业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追究。

1、管理人员因违反本规定上述禁止行为事项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管理人员有违反本规定上述禁止行为事项的,按照行为表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履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因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向责任人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六、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及其规定执行。

2、上级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友谊农场、友谊分公司纪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科)、发展计划部、政研室、办公室、人社科负责解释。

4、本规定由友谊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分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委员会 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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