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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修改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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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2019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第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属于下列类别之一的固体废物(含液态废物),纳入本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2)不能排除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分类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本目录所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在处于所列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享受管理豁免。
第五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废物的性质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
第六条 本名录有关术语的含义:
1.废物类别是指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界定的类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2.行业来源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前3位为产生危险废物的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四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七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iv)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毒性(T)、可燃性(I)、反应性(R)和传染性(In)。
第七条 对于无法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为危险废物,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其废物类别,按照“900-000-××”代码进行分类管理(××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修订主要内容
1. 总体情况
《名录(修改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
本次修订包括:
1.修改了正文。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第4条,正文由9条修改为8条。
2.对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附件共收录废物种类470种,与2016版《名录》相比,增加6种(其中2016版《名录》因废物分项增加3种),删除15种(其中2016版《名录》因废物合并增加4种)。
此外,对69种危险废物的表述或危险特性进行了修订。
3、对附件《危险废物豁免清单》进行修订。《清单(修订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附件新增危险废物14种,共计30种危险废物。
(二)修订重点内容
1.修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属性规定。2016年版《名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名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氮。
本次修订有两处变化:
一是删除了2016年版《名单》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丢弃后视为危险废物”;
二是将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999-49”类别危险废物描述修改为“所有者遗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集或者接收,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从管理环节、监管责任交接等方面明确了遗弃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的界限。
2、修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豁免规定。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和“无废城市”建设的推进,我国大部分城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根据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修订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收集环节豁免条件,为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活动消除管理制度障碍。
3.修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的豁免管理规定。本次修订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实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并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体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修改煤焦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针对该类废物,本次修改重点做了两个方面工作:一是重新梳理、明确煤焦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及其工艺来源;二是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增加规定,煤焦油用于生产煤基氢化油、炭素材料、炭黑等利用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该利用过程可不受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限制。
5.修改有关铜、铅、锌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2016年版《名录》对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工艺流程描述不明确。本次修订时,对该类废物进行了专门调查研究,对铜、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工艺来源、危险特性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细化。
6.修改铝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2016版《名录》对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不明确。本次修订对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重新梳理,调查分析了其危险特性,明确了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其工艺来源和危险特性。
7.明确部分废物种类的涵盖范围。2016年版《名录》对树脂、乳胶、增塑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导致范围过广。实际调查发现,不同来源的上述废物危险特性差异较大。本次修订将根据危险特性调查结果,将危险特性较低、环境风险可控的废物从《名录》中删除。
8.删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需要收集处置的废弃物。2016年版《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需要收集处置的废弃物”列为900-001-01类危险废物,而《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对此类废弃物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次修订将900-001-01类危险废物删除。
9.明确《名录》附录中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2016年版《名录》未对附录所列危险特性代码的含义作出明确说明,可能给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带来困难。本次修订,一是明确《名录》附录所列危险特性代码是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同时也不排除其他危险特性的可能性;二是统一了危险特性代码的格式和含义。
10.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更新了《目录》附录中的废物代码。
新与旧
为了帮助大家直观地了解清单修订的变化情况,编者对清单新旧版本做了详细对比,供大家参考。阅读提示:黄色表示新增或修改;红色删除线表示在修订清单中被删除或合并到其他条款中。
1. 旧版名单删除内容:
2.2019年修订名单新增及变更内容:
结尾
来源 | 环保365
编辑 |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