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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

添加时间:2024-06-17

《惠民县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惠民县水污染调查及整治实施方案》、《惠民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0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惠民县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1.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扬尘行动,各类扬尘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遏制,建立了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的管理机制,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保障。

二、整治要求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重点扬尘点源整改。对镇办、国省道沿线、运输公司内裸露地块进行排查整改,建立扬尘整改点源清单,制定每个点源整改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落实措施,该硬化的就硬化,该用灰土的就用灰土,该用砂石的就用砂石,确保所有物流运输停车场院内、门口无裸露地块。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工作落实中心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环保局作为成员的工作组,对上报的整改点源进行确认。对在规定时间内高标准完成整改的,给予补助。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实行约谈通报,责令停产整改。 (县交通局、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效经济区牵头,以下均需要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效经济区落实,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二)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建立全县施工现场动态管理名录。施工现场要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周围围挡、起尘材料堆放覆盖、湿法开挖、路面硬化、进出车辆清扫、渣土车封闭运输“六个100%”要求;大型土方施工现场全部配备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扬尘管理不到位的负面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各类长距离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拆迁现场必须湿法作业。各类土方开挖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所有暂时无法开工的裸露空地块要及时覆盖或绿化。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理场等要采取覆盖、喷洒、硬化道路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

(三)开展物料运输扬尘污染治理。运输炉渣、土方、砂石、垃圾、砂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漏物料。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车辆,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牵头)

(四)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对县城主干道实行定期清扫、定期机扫、定期洒水,及时清理扬尘路面。(县综合执法局牵头)

(五)开展工业企业料场扬尘治理。工业企业厂区路面应当硬化,料场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采取喷洒等抑尘措施。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运、加工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实施纵深管控。厂区出入口应当配备洗轮装置或采取其他管控措施。生产过程中,上料系统应当密闭运行,生产设备、废气收集、除尘系统应当同步运行,确保废气有效收集。上料系统、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处于检修状态时,应当停止相应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再投入使用。(县环保局牵头)

3. 时间安排

1.排查。6月5日前,相关部门、镇办要对各类扬尘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全面整改工作日志。

(二)专项治理。六年二十前,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各类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巩固提高。6月30日前,各部门要在综合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成果,并及时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防止扬尘污染问题反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有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管工业的要管环保、管项目的要管环保、管生产经营的要管环保”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效经济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分别负责,具体组织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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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督查执法力度,严格处罚曝光。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对扬尘污染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扬尘污染源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举报频发的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类扬尘污染行为要严肃查处、曝光。

(三)加大宣传引导,形成全民共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报道制度,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全社会了解、支持、宣传、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局面。

惠民县水污染调查及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开展水体全面调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事处要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城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水体两侧排污口、排放量、垃圾临时倾倒点等污染源位置。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水体污染清单,建立台账。工业污水造成的污染问题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建成区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问题向县住建部门报告,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问题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河道排污口造成的污染问题向县水利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各镇办事处)

(二)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县环保、住建、水利、执法等部门根据各镇办上报的水污染调查情况,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一河一策”原则,指导各镇办逐一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源头控污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处置技术实施治理,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县级部门也要督促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各镇办)

(三)严控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加强污染企业废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渗漏行为,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已建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开展雨水、污水管网改造,逐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不达标的工业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各镇办事处、区)

(五)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加强水污染沿岸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核定水体沿岸排污口数量,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文件、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加大水体沿岸排污口整治力度,不断提高排污口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县水利局)

(六)强化水污染内控。明确水体清淤范围和深度,采用生态清淤等方式清理水体底泥,妥善运输处置底泥,防止二次污染。严厉查处向河道、湖泊、池塘等水体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加大河道等水体垃圾清理力度,确保河道、湖泊、池塘等水体岸边无垃圾。(责任部门: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各镇、区)

(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前我县基本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统筹协调厕所后续维护、运输、处理、利用等工作,把“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城(厂)接管、就近建设、鼓励自主建设的原则。农村新建小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办事处、区)

(八)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完善“户收、村收、镇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推进全县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底实现95%以上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责任部门:县综合执法局、各镇办事处、区)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管理属地的原则,各县级部门、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落实到位。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工作日志,实实在在地进行整改。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职能权限和职责范围,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把水污染防治作为“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向江河湖泊等水体排放不达标污水的相关企业和产业集群,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导考核。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月报、季检、年考核”的工作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治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惠民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禽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赢,有效解决畜禽养殖中突出的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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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今年6月以来,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以重点区域为突破口、以重点内容为重点,找准供给与环保结合点,加快推进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一例禁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备(或委托他人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截至2019年底,全县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率、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88%、6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 畜禽粪便“资源化论”深入人心,初步建立了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终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整改目标

本县从事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散养户

三、整治措施

各畜禽养殖场(户)应按照《滨州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及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标准配备相应的粪便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清理粪便;对粪便处理设施简陋或设施受损的养殖场,应先停建后整改,并按标准重新建设,确保粪便不外泄、不排污水。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密闭设施、添加除臭剂等措施进行除臭;搞好养殖场(户)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定期进行蚊蝇消毒。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备吸粪车或与粪便运输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建立粪便回收台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粪便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群众反应强烈,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要先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化畜禽养殖户治理标准

肉鸭养殖场(户):修建污水排水沟和粪尿沉淀发酵池。

产蛋鸡养殖场(户):建设配套粪污堆积、发酵池,鸡舍排粪口全封闭,安装排风扇半封闭;养殖规模3万只以上的养殖场应配备有机肥生产设备。

肉鸡养殖场(户):建设粪便积累发酵池;产生污水的,必须建设粪尿沉淀发酵池。

养猪场(户):建设配套粪污积累发酵池和沼气池或粪尿沉淀发酵池,购置固液分离机,分离干湿粪污。

牛场(户):建设配套粪污积累发酵池和粪尿水沉淀发酵池,采用暗沟排污,雨污分流,及时清理粪污。

羊场(户):修建粪污堆积发酵池,棚底采用漏缝地板,及时清理粪污。

2.散养农户管理标准

根据村内散养畜禽数量,按照防雨、防渗、防溢的要求,在村外修建畜禽粪便堆积发酵池,对畜禽圈舍投放或喷洒除臭剂进行除臭,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蚊蝇消毒。

家禽:每个村饲养家禽不得超过200只,其粪便要及时清运;露天饲养家禽不得超过20只。

牛:牛存栏不得超过10头。粪便应及时清除,不得堆放在村内或村周围。

生猪:要求全村养猪户全部停业。

羊:存栏羊不超过30只,实行圈养,及时清除粪便,禁止放牧,影响村落卫生,否则将关闭养殖场,停止养殖。

4. 补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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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阶段(2019年6月3日至6月13日)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了解村庄、国道、省道周边100米范围内养殖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改阶段(6月14日-11月30日)

1.制定方案。各镇(街道)要根据排查情况和本镇养殖情况,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于6月15日前以镇政府红函形式报送农业农村局。

2.开展整改行动。各养殖场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要逐项落实整改方案。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督促处理,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督导,确保整改任务如期完成。

(一)巩固全县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成果,对涉及禁养区的4家规模养殖场、49户养殖户进行清理。

(二)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调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各乡镇(街道)整改情况;查阅全县信访情况;检查养殖场设施运行情况;查看关闭规模养殖场数量有无反弹。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该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乡镇(街道),对每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养殖场,将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相关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一要按要求组织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关闭搬迁,确保关闭搬迁到位;严格落实季节性停养制度。二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任务要落实到位、责任要落实到人。对设施配套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督促养殖场(户)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粪便不外泄、污水不外排,采取必要的防臭措施。对禁养区内养殖场隐瞒不报、关闭养殖场反弹、因检查监管不到位引发投诉的,要追究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镇办事处整改。

3.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审查。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养殖用地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技术指导不到位、掩盖问题、拖延整改、环境影响评价不严、规划落实不力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2.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道)要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投诉热线,受理群众举报,及时解决养殖污染问题;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对存在违法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进行公开曝光和依法依规查处,宣传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生态循环养殖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录:村庄、国道、省道100米范围内农场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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