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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形下不可抗力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有法定事由,法定事由包括两类:
第一,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2. 停止执行
中止执行事由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事由存在时,应当主动告知法院,或者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由执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也可以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执行。
恢复执行是指继续按照原有的执行机制运行,而不是重新开始执行程序,终止执行前已经完成的执行仍然有效。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为3年至20年。国际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六年,自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3. 绝对时限
最长的诉讼时效(绝对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如果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提供保护。
4.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义务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请求权不能行使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表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4)债权人被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自六个月起,诉讼时效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公民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也会判断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规定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权利的,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