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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管理制度
为保证监控设备与信息的安全, 保障监控管理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管理员制度
1. 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 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管理员, 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 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2. 监控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 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3. 监控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 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 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
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监控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 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5. 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 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6. 监控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7.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
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二、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 厂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每周对监控系统图像进行查看,及时发现问题。
2. 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安全保密制度
1. 监控计算机要设置密码,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2. 每周一、三、五行政办配合对监控保存影像进行抽段查验(2-4小时)。
3.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 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5. 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监控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6.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
7. 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8.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9. 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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