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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权利”则是比“义务”更为基本的范畴,“权利本位”似乎成为理解理想法治社会的主要理论视角。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结合语言哲学)的视角,对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进行概念上的界定,确定“环境人权”概念的可能内涵,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法理界定。
二、“环境权”的可能意蕴
为了清楚起见,我们先来考察四种典型类型权利的逻辑结构,看看语法结构和逻辑结构之间的具体关系,这四种权利为“人权”、“物权”、“债权”、“环境权。
环境权语义上可能指下列这些权利:环境本身的权利;人对环境的权利;广义的环境人权(又可分为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和诸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诉讼权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实证权利。
三、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
是不是只要人类不干涉环境,环境就真的适合于人类居住,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本文作者的看法,试图脱离具体时代来抽象谈论“田园生活”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现代人类的生产方式固然造成了环境退化,但现代科学技术已然成为人类的宿命,不可能要求人类抛弃现代科技退回原始社会,况且原始社会的环境可能更加不适合人类生存。
因此,说人类对环境享有某种权利其实具有两层涵义:第一,这句话的意思在某种程度上和人对物享有某种权利(物权)的意思相同,即只要别人不来侵犯我对物的享有,我就可以享有这种权利;但另一方面,即第二,这句话的意思又和物权所需要的他人纯粹消极的配合不同,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毕竟还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撑,否则清洁的空气、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这些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可以说,环境人权既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又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四、结论
按照“人权代论” 的区分,环境权、发展权属于第三代人权,即集体人权。这类人权的特征融合了消极与积极两方面的内容,更加强调权利的社会属性而不单单是私人属性或公法属性。根据这种区分,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属于典型的第三代人权。
(作者陈伟系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