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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11月30日正式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参评机构范围,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均被纳入到监管评估范围。同时,评估机制和评估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最终评估结果也将得到强化应用——《办法》要求将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聚焦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
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时隔三年进行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此次《办法》修订也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原有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中,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办法》修订之后,参评机构除了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还将包括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
监管评估指标动态调整 突出重点关注领域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市场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和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评估机制,未来将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
同时,《办法》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建立起了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即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银保监会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加强结果应用:D级以下机构将被重点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对D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上述负责人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