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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经陕西省委、省政府批准,2021年分两批对全省13个市(区)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一批于5月上旬进驻,对西安(含西咸新区)、宝鸡、渭南(含韩城市)、汉中、商洛等7市(区)进行督察;第二批拟于7月上旬进驻,对咸阳、铜川(含杨凌示范区)、榆林、延安、安康等6市(区)进行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
据了解,第一批督察共成立5个组,目前已陆续进驻。
第二轮督察对象重点是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并下沉至所有县(区)。主要内容包括2019年以来,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一山一水一平原”重点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等5个方面。
督察总要求是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做到“坚定、聚焦、精准、双查、引导、规范”。坚定,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聚焦,就是紧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情况,紧盯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精准,就是把问题查实查透查准查深,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双查,就是既要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查违规决策和监管不力问题,既要查不作为和慢作为,也要查乱作为和滥作为;引导,就是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就是严格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记者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