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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部负责人自2016年任职以来未强制离岗,也未开展强制离岗现场稽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营业部2021年9月变更反洗钱工作小组,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我局报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的规定。
三、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12月9日
相关规定说明: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且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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