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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这是“污水博物馆”原创第2篇文章,关注我不迷路。
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会跟一些制造业、化工业、医药行业、食品行业的私营企业主聊天,大家普遍会遇到几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并不是特别清楚厂子的“污水处理设施“什么情况下需要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另外,什么是污水处理设备?排污单位怎样区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此处略去1万字,翻个白眼~)
接下来我们聊一下一下大家关心的这几个问题,保证一看就懂,小板凳搬好了哦~
1、污水处理设施包含哪些方面或者行业?
我国《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以下几种:
1.工业废水净化设备。
2.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
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4.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
5.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2、污水处理设施在什么样情况下,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呢?
我国《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部门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
2.需拆除或者闲置的。
3.需改造更新的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需暂停运转的在五天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3、如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该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3.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你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