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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方圆 记者 严君臣)男子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却依旧不知悔改,发现公司污水管网不通畅,竟然安排工人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从而排放进河道内。11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样一起发生在扬州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老秉(化名)因在经营企业期间实施非法排污行为,被当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020年,作为某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的老秉,以该公司厂房及资质出资,与老屏(化名)约定共同经营该公司,生产碳酸镍等产品,老秉还同时负责公司环保等工作。2021年8月,公司生产副厂长老冀(化名)发现公司内污水管网不通畅,遂向老秉汇报。为了不停产,此时的老秉已然忘却了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事实,与老冀“默契”地想到了可以将废水偷偷外排。老冀随即安排工人,将含有镍的生产废水排入公司雨水管道,最终排放至厂区东侧的澄潼河内,后被群众举报案发。
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镍含量已超标十倍以上。
案发后,老秉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该公司及两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4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登报道歉。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老秉、直接责任人员老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地下雨水管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有毒物质重金属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具有污染环境犯罪同种前科的被告人老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老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我国刑事审判一贯践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作为企业经营者,老秉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但其没有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反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明知故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企业的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最终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判处实刑。所以,这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说。
(编辑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