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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与张林、唐军合同纠纷案
【实务点评】
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股票质押融资,可以做一类业务风险进行研究,但因为是常规业务,操作也比较成熟了。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约定比较明确,分歧其实不大。
摘自:(2019)渝01民初41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8日,张林(融入方、甲方)与西南证券公司(融出方、乙方)签订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案涉《业务协议》),主要约定: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本协议中“回购”也成为“购回”。……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通过乙方资质审查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获得资金。(二)甲方的义务……6、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2、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对甲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未按照乙方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3、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4、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10、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
……第六条乙方以自有资金向甲方融出资金,质权人均登记为乙方。……甲乙双方进行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协商确定标的证券、标的证券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价格、质押率、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购回年利率),并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交易协议书》来确认上述交易要素。……第十七条待购回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两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当发生标的证券被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八)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对于具体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甲方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应收应付额如下:(一)对于每笔初始交易,乙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甲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甲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二)对于每笔购回交易,乙方应收金额=甲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甲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甲方相关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及交易经手费等……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的为甲方违约:……(二)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的;(三)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要求履行补充质押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发生第二十六条(二)(三)(四)(五)(六)(七)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计收甲方违约金,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单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单日违约金率为千分之一,违约天数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含)起至违约情形消失之日(含)或乙方得以受偿全部回购交易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之日(含)止,违约金额为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违约期间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但发生第(五)之情形的,违约金额为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金额之和;(二)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三)启动司法程序向甲方追偿并行使质押权。……第二十九条如因质押标的证券处于限售期内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原因无法按照第二十八条约定进行违约处置的,乙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甲方立即偿付购回交易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二)启动司法程序向甲方追偿并行使质押权;(三)本协议或相关法规赋予乙方的其它权利;无论乙方选择采取何种措施,至乙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得以全部清偿之日前,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持续按日计算;无论乙方选择采取何种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等。
……第三十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和补充其他担保物的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处置标的证券产生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第四十一条通知与送达相关事项的约定(一)乙方为甲方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名为:68×××39@swsc.263.net;(二)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以乙方官方网站作为通知送达方式的,其他通知内容以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为主通知送达方式。
之后,张林与西南证券公司签订《西南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协议书》),主要载明:开户业务协议书面合同号为;一、融入方资料:1.名称及资金账号:张林68×××39,2.开户营业部:广西分公司,3.深圳A股账户:01×××66,4.三方存管结算银行及账号: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营业部62×××97,5.资金专户结算银行及账号:招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62×××47;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1.购回期限:364天,2.购回年利率:8%,3.初始交易日:2019年1月25日,购回交易日:2020年1月24日,4.标的证券简称及代码:鸿特科技(),数量:股,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元,购回利息:.22元,购回交易成交金额:.22元;资金用途: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西南证券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案涉《协议书》上加盖证券开户交易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
2019年1月9日,唐军向西南证券公司出具《不可撤销履约保证函(个人)》,主要载明:其自愿就张林履行案涉《业务协议》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案涉《业务协议》项下全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张林根据案涉《业务协议》应向西南证券公司支付的金额以及西南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限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自购回交易日(含到期回购、提前回购或延期购回)起两年;在案涉《业务协议》履行过程中,某一笔或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金额、利率、购回期限等可能发生变动,无论前述变动是否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其同意无条件就变更后债务按前述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月25日,张林在西南证券公司广西分公司开立的编号为68×××39的资金账户,收入资金.9元,款项备注信息为“股票质押初始交易融入方资金划入”,业务标志为股票质押初始交易,股票名称为鸿特科技。2019年1月28日,前述.9元被转入张林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97),同日,该笔资金又被转入张林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47),同日,该笔资金又被转入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2019年5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质押证券信息》载明:张林名下的01×××66证券账户中的股派生科技()股票被登记为质押,质押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质权人为西南证券公司。
2019年2月22日,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为派生科技,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2019年3月28日,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重大事项未披露,为避免股价波动,经向深交所申请,该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28日起停牌。
同日,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林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3月29日,西南证券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68×××39@swsc.263.net电子邮箱发送了《关于致广西分公司客户张林提前购回股票质押合约的告知函》主要载明:因张林涉嫌违法犯罪已严重影响履行偿债能力,根据案涉《业务协议》约定,要求张林在该告知函送达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备足资金,提前购回质押股票。
另查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第五十条规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第五十一条规定,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深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载明,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
再查明,2019年4月9日,西南证券公司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为西南证券公司提供本案的法律诉讼服务。2019年5月6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向西南证券公司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5月21日,西南证券公司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银行转账10万元。
审理中,西南证券公司陈述,双方约定的元融资,扣除100元交易经手费和质押登记手续费3714.1元,实际转入张林账户的资金为********.9元(元-100元-3714.1元=.9元)。
本案诉讼中,本院根据西南证券公司的申请,对张林、唐军名下股派生科技股票(证券代码)进行了司法冻结,西南证券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诉讼中,东莞市公安局向本院发函称,张林、唐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在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林偿还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张林支付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唐军对被告张林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林持有的股派生科技股票(股票代码:)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业务协议》《协议书》《不可撤销履约保证函(个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西南证券公司是否已按约向张林支付融资款问题。首先,根据案涉《业务协议》第二十一条关于“甲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甲方相关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及交易经手费等……”的约定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西南证券公司在向张林支付案涉元融资款时,应扣除100元交易经手费和3714.1元质押登记手续费,故张林账户实际收到的融资款金额应为.9元;其次,在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案涉《协议书》当天,张林在西南证券公司广西分公司处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账号为68×××39)确实收入了.9元资金,且该资金备注信息为“股票质押初始交易融入方资金划入”,后该笔资金依次通过案涉《协议书》约定的三方存管结算银行账户(即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营业部62×××97)、资金专户结算银行账户(即招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62×××47),最终转入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故该笔资金流转情况和最终用途与案涉《协议书》的约定相一致;最后,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第四十八条关于“T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规定,现案涉股票已完成质押登记,故能推断出案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完成清算及资金交收,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西南证券公司已足额向张林支付案涉融资款。
关于西南证券公司能否要求张林提前购回案涉股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案涉《业务协议》的约定,当发生案涉股票被ST、*ST、暂停、终止上市或张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西南证券公司有权要求张林在两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案涉股票,张林未按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违约。本案中,2019年3月28日,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28日起停牌,且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林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按照案涉《业务协议》约定,西南证券公司有权要求张林提前购回案涉股票,西南证券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作为送达通知的电子邮箱向张林发送了告知函,要求张林提前回购案涉股票,应视为西南证券公司已向张林送达了提前回购的通知,张林应按约履行提前回购义务,但其未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故西南证券公司要求张林偿还案涉元融资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张林的违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案涉《业务协议》约定,在张林违约的情况下,西南证券公司有权向张林计收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违约金额×单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违约金额为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单日违约金率为千分之一,违约天数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含)起至违约情形消失之日(含)或乙方得以受偿全部回购交易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之日(含)止,违约期间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即年利率8%)继续计算。关于利息部分,案涉《业务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期间张林应即系以年利率8%向西南证券公司计付利息,现西南证券公司要求张林以融资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融资本金元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主张;关于违约金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张林应于其收到提前回购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提前回购,即应于2019年4月2日前完成回购,但张林未履行该义务,故应从2019年4月3日起向西南证券公司计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即年利率36.5%)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且双方已约定了8%的年利率,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以年利率16%计算违约金,故西南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此外,案涉《业务协议》明确约定,西南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张林承担,现西南证券公司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10万元,故西南证券公司要求张林支付律师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予以主张。综上,张林应以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按年利率8%向西南证券公司计付利息,并以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向西南证券公司计付利息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张林还应向西南证券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唐军向西南证券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证函(个人)》明确载明,唐军自愿为张林在案涉《业务协议》项下的回购交易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唐军应对张林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西南证券公司要求唐军对张林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主张。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案涉《业务协议》《协议书》明确约定,张林以其持有的股派生科技股票(股票代码:)为案涉《业务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就前述股票向中国结算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该股票质押的约定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西南证券公司请求确认其对张林持有的股派生科技股票(股票代码:)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前述股票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主张。
被告张林、唐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