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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个“不准”领导干部个个要牢记——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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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使全市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的精髓,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根据中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对准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本项是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客、送礼及其他服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纳税单位宴请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旅游,就属于这种情况。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送礼是对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公正品质的怀疑,是对腐败、奸邪、不公正的利用和投机。正因为少数领导干部不廉洁、不勤政、不公平,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得到正当利益的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该得到某种利益的人企图通过送礼手段,为自己争得非法利益。

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调整和补充。由于《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对应条款,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的兜底条款处理。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读】

本项是关于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整合了1997年3月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

本项所称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本项所称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一般而言,请托人最开始可能不会提出办事要求,仅是送些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但是最终请托人不会白白花钱,其目的是通过送钱办自己的事,这样就一步步把领导干部拉进了腐败的泥潭。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

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该处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本项是关于以交易、委托理财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所称的“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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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等。

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廉政准则(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廉政准则》原则吸收了这些内容,新增了一项,提出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用权为公、廉洁自律。以交易、委托理财的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4.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读】

本项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此处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的原因,知悉或掌握这样的信息,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一旦该内幕信息披露后,价格上涨,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5.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解读】

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试点阶段,市场规模小,法规不健全,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薄弱,市场秩序混乱。为了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权谋私,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经过近二十年的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与1993年的情况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同腐败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本项所称的“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与普通群众在买卖股票方面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特殊纪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的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二是对可以买卖股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一些纪律要求。

《规定》还对“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几类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规定》中不仅涉及股票的买卖规定,还针对证券投资进行了相应规定,因此,本项在《廉政准则(试行)》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和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

本项是关于索取、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员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述,使得规定更加全面,同时还借鉴地方的好做法,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的禁止性规定,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不廉洁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项所称“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接受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财物的去向;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等。二、在有借条,且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该款物,借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而且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范围,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本项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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