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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环境保护局于1990年10月13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9年1月,因机构改革,更名为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区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与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区重点区域和生态保护规划。
(三)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态保护工作。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不含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组织开展全区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负责噪音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及区属、区属以下企业环境管理、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辖区内河水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指导辖区街镇、社区环保宣传监督员环保岗位培训。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